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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开展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8/4/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开展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3-22 下午 04:54:34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

粤建许〔2018〕53号

广州、深圳、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186号)的要求,自2018年3月20日起,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试点工作。现将《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开展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9日

(联系人:吴贵楷,联系电话:020-83133613)

 

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开展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186号)的要求,自2018年3月20日起,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试点实行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为指导负责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好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范围和工作流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资质。

1.首次申请、增项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公路、通信、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2.首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资质。

(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申报上述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在自行比对达到资质审批要求的情况下,录入相关信息,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完成《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电子签名后,以告知承诺方式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对提交的信息承担完全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未经主管部门核查通过前暂不开展被许可的经营活动等。

2.受理。当地主管部门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受理申请。

3.审批。当地主管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公示。审批意见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当地网上办事大厅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当地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并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电子资质证书,申请人可在网上自行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

6.核查。当地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尽快对申请人自行录入的申报材料信息进行校对证书原件和实地核查,将核查确认后的信息作为审批依据录入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并将核查结果予以二次公告。核查期不得超过2个月。

申请人根据有关已通过申请材料真实性核查的二次公告,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实施要求

当地主管部门要参考有关模版(详见附件)制定相应的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当地网上办事大厅公布,明确相关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为申请人提供申报指引,最大幅度减少申报材料,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事。

三、监督管理

(一)当地主管部门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个月。申请人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当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不良行为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当地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材料核查和信息录入工作,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准确。省建设信息中心实时将经当地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后的信息上报、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当地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告知承诺企业的批后监督管理。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制定完善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的具体监管措施,建立活而有序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四)当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让本区域企业充分了解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诚信申报资质与守法开展经营活动。

四、技术支持

信息系统对接工作由省建设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相关问题请径向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解决。

省建设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20-87259834,联系人:龙赛姗。

 

附件:1.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参考模版)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限告知承诺制方式,参考模版)

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参考模版)

4.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资质,参考模版)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事指南(限告知承诺方式,参考模版)

6.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申报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参考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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