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2014/3/28
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通知(粤建市函〔2010〕444号)
粤建市函〔2010〕444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法规,我厅制定了《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作为对建筑市场的常态化专项检查行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现将该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各地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按管理权限核准的三级或丙级建筑业企业(单位)的核查工作,并于每个季度末将检查工作情况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的监管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改变建筑市场“重审批、轻监管、不清出”的管理现状,强化对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形成资质许可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核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二条、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1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第三十七条
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核查对象
1.建筑施工企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3.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三、核查主要内容
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的主要内容:
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和人数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2.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3.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或银行授信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4.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造价文件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及检测检验管理、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诚信等情况)
6.其他需核查的有关情况
四、核查的重点企业(单位)
1.上一年度新取得资质的企业(按5%核查)
2.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3.近三年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单位)
4.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变更频繁的企业(单位)
5.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一年后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6.被投诉的企业(单位)
7.其他方面出现问题需核实的企业(单位)
五、核查方法
1.核查资料。按照核查内容由企业(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核查组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2.约谈。根据企业(单位)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核查组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了解情况,核实有关问题。
3.现场核查。按照核查内容,核查组到企业(单位)注册地或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六、核查组织
我省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组织,会同执法监察局、行政许可管理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科技教育处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等单位共同进行。检查组组长根据职能分工由有关处室(局)领导担任,组员根据企业情况,由有关处室(局)单位人员和行业协会、企业的专家组成。
七、结果处理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检查用表及标准按分类企业资质条件另行制定)。核查结论基本合格的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不收回资质证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收回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单位)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含增项和资质升级)。整改合格的,发回资质证书,撤销以上限制。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资质。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处理建议。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结果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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